东北师范大学信息化类专项经费管理细则(试行)

发布时间  15-03-23 00:00          阅读次数  
第一章 总 则
 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信息化发展,规范和加强学校信息化类专项经费的管理,保障学校信息化类项目的顺利实施,根据《东北师范大学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》及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,制定本细则。
  第二条 信息化类专项经费是指每年度学校部门预算编制中的信息化类预算,用于各类软件、应用系统、服务器、网络存储、核心层与汇聚层交换机、核心路由器、带宽等信息化软硬件项目建设。

第二章 专项经费申请与管理
  第三条 信息化类专项经费,须按照学校每年预算工作安排,以项目立项方式向学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申报,审批通过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管理。
  第四条 专项经费批复后,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项目立项时间安排组织开展项目实施。
  第五条 按照《东北师范大学采购管理办法》,项目涉及的产品采购,采购限额达到集中采购标准的,报招标与采购办公室集中采购。需要招标的,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人员须参与招标程序;未达到集中采购标准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采购。
 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预算核定的用途、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经费,保证经费专款专用。
 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报销专项经费,须填写《东北师范大学信息化类项目经费使用审批表》,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,报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报销。
  第八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的专项经费余额,或年度未启动项目建设的专项经费由学校统一收回。
  第九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,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使用效果验收,验收结果将作为未来专项经费审批的依据。

第三章 附 则
  第十条 本细则由学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。
 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
东北师范大学
2015年3月23日